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治理水土流失,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草、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防沙治沙措施相结合,逐步建立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