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掘和运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和鲜明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突出红色资源社会效益,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红色资源创意等为重点,搭建红色资源产业发展平台,规范红色资源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资源产业品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