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