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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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