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属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红色资源已被认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建、迁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