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