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属于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登记建档,并在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设施妥善保管。

前款规定的红色资源已被认定为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按照馆藏文物有关规定执行。

搬移、展示、修复或者借用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确保资源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