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红色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立保护标志。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提出,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