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七条有效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价值丧失、降低的,由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