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和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