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承建违法建设项目;(二)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租赁活动。房地产销售单位不得采取赠送使用面积等方式,误导购房者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违法建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