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区分可以拆除和不能拆除的情形。

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复杂、取证困难、难以定性,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等技术措施,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的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