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不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或者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