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不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或者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