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排除危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