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排除危险。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