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主要报刊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