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物品,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前款规定的物品清单应当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对物品清点予以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