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等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