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推广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事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