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应急响应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响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