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应急响应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响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