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网格化监管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