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停止生产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