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