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项目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对在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