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根据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限制机动车通行;

(二)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露天烧烤;

(五)加强巡查重点污染源和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物料的抛洒滴漏;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应急响应措施外,根据应急需要,还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调峰错峰生产或者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重大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需要保障空气质量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地区采取第一款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应当预先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