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已在前款所列地点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无法加装专用烟道且无法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应当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