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网格化监管,明确网格管理的范围、对象、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