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区域气象条件、自然地貌形态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将城市通风廊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畅通城市通风廊道。重点控制福州中心城区闽江两岸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