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依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