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制定并落实培育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印章制作、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需要一次性办结的服务。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