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