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