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采取设立企业家日等多种形式,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优、创富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激发和弘扬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