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