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