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对市场主体实行免罚轻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