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