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价机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涉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对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且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设置不少于三十日的政策调整适应期,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