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洽谈未签约、签约未开工、开工未竣工、在建未入库、竣工未投产、投产未上规、上规未达产”等项目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分类施策,精准解决问题,加快推动项目建设。推进全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仓储、商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用地参照“标准地”出让。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在“标准地”成交、交地、竣工三个阶段推行政务事项跟踪服务,推动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