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开发“政府+担保+银行+征信+企业”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完善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