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送交国家、省种质资源库。市、埇桥区农业科研机构应当收集和保存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并进行种质资源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