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规划。

夹沟镇人民政府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夹沟香稻米产地所在村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种植、加工等有关用地布局。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