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扶持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埇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工作。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夹沟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