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

(二)卫生营养、心理健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三)筛查高危孕妇,并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胎儿生长发育监护;

(五)宣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知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