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六条有效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