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行政执法人员,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