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