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宣传普及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等母婴保健科学知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