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