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对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