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一条有效提倡孕妇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在有相应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